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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业为职工报销的个人抬头的汽油费、车辆报销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为职工报销的个人抬头的汽油费、车辆报销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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