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住宅交换契税税率

安徽省税务局:住宅交换契税税率

09-29 我要评论

住宅交换契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乙双方互换住房,甲向乙补交差价款50000元,请问甲乙双方均为唯一住房。请问乙方契税能否享受优惠政策,按唯一一套住宅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皖地税函〔2012〕646号规定:“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家庭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进行契税纳税申报时,凡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为无住房的,可以将此次申报纳税的房屋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书面查询结果的有限期限为30天。

   对个人婚前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婚后进行纳税申报的,可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