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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性搬迁开始日的认定标准问题

政策性搬迁开始日的认定标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请问:搬迁开始日或搬迁开始年度如何认定?

     是按以下日期中的哪一个或者另有其它标准?

1、本公告第二十三条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日期

2、本公告第二十三条(三)拆迁补偿协议 签署日期

3、资产评估公司对搬迁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

     另外:对于政府要求先全面停产,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完成职工分流后,再继续办理搬迁评估等流程手续办理搬迁的情形,可否按政府要求的全面停产之日作为搬迁开始日?或者如何确定?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您根据企业实际搬迁日确定,如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因文件未具体规定,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您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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