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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实物投资入股税收政策

投资入股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单位以实物(如:房产、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入股,并与被投资企业共担分险,投资发生时需要缴哪些税收?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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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资方,增值税: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按视同销售货物;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属于上述情形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需要缴纳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房屋进行投资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房屋投资应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被投资方:如果接受房产投资,产权变更的应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契税。非房产投资,交纳印花税。

   由于该项业务涉及税费种及优惠较多,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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