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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划型标准!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按照什么类型享受阶段性社保费减免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按照什么类型享受阶段性社保费减免

留言时间:2020-03-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按照什么类型享受阶段性社保费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类型建议您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另,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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