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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学校筹办期取得发票问题

学校筹办期取得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校登记为盈利性学校,已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筹办批复及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由于学校筹备期需要采购教学设备等,但取得发票只有抬头,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证号,请问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贵学校为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如您暂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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