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71917270237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同中涉及两个服务项目,应如何开具发票
内容:
老师好! 如标题所述,现详情如下: 合同书涉及两个服务项目,一个是广告服务,另一个是商业咨询服务,合同里面没有列出两者具体所涉金额,只有合计总额。 那么,请问: 1.发票应如何开具,是开广告服务费用呢?还是商业咨询服务费用呢? 2.广告服务及商业咨询服务的税率各是多少?小规模的,如果税率一样,我是否选择其中一个服务项目,开合计金额即可。 3.还有其它的开具方法吗?
咨询人:
侯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7-19 17:2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7-22 19:48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综上所述,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属于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并按照对应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