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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境外合伙人从境内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81708213246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境外合伙人从境内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内容:

合杰企业从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境外合伙人从境内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咨询人:

杨生

咨询时间:

2022-08-17 08:2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8-22 15:0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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