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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增值税抵扣问题

10-27 增值税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102408541431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抵扣问题

内容:

你好: 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企业),请问以下几项成本(费用),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票或普通发票,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的水\电费发票(是不是供电公司发票和物业管理公司发票的处理不同) 2、公司业务人员经常出差联系业务,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 3、货物运输费用发票 4、营业场所租金的租赁发票

咨询人:

黄茂强

咨询时间:

2022-10-24 08: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0-26 17:1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要求您可通过税务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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