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03114550277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有关国际货代免税的咨询
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国际货代公司,向税务局备案了国际货代免税。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安排货物出口,我们公司出具货代提单给客户,并根据客户的贸易条款,向国内的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其中包括代理订舱费、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提单费、代理港杂费等等相关费用)(通过金融机构收款)。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里所说的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条款,这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里的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代理港杂费是否属于国际货代免税范围,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 (回复时无需再贴36号文和42号公告,请直接告知结果) 谢谢!
咨询人:
茉莉
咨询时间:
2022-10-31 14: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02 16:2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业务同理,如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则可享受,否则,不能享受。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