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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是否需要纳税申报和缴税

11-25 回购股权 我要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2111817025898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是否需要纳税申报和缴税

内容:

请问公司办理减资,公司股东从公司获得回购款,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有无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请问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办理?

咨询人:

余琪

咨询时间:

2022-11-18 17: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23 17:48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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