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20614100989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抵扣券能开发票吗?
内容:
您好。我于2022年12月02日用中山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寄了一份快递,快递费12元。因为我的微信里有工会送的9.99元的抵扣卷,当时自动使用了,所以相当于我只出了2.01元。现在顺丰速运以他们公司有规定,抵扣券不能开票为由,只给我开2.01元的发票。虽然我使用了9.99元的抵扣券,但顺丰公司实际真实收取12元的快递费,而且这个抵扣券跟顺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顺丰公司这样做合法吗?符合相关税法吗?请相关领导给予指教。如果顺丰违规,请税局能督促顺丰及时把发票开给我。谢谢。
咨询人:
张先生
咨询时间:
2022-12-06 14: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08 15:5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建议您核对发票是否已按实际情况进行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