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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个人从亲戚处受赠过来的自建房再出售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2121517484858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从亲戚处受赠过来的自建房再出售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内容:

我2010年的时候从我一个亲戚那里受赠一套我亲戚的自建房,在今年的时候出售。在出售时贵局征缴了我增值税。后来我经向广东省税务局咨询,说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征缴增值税的,请问我这种可以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吗,如果可以,相关的程序要怎么走

咨询人:

杨干辉

咨询时间:

2022-12-15 17: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20 16:2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相关办理资料有: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必报);2.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必报);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报送条件:必报、符合条件的容缺报送);4.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条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符合条件的容缺报送);5.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报送条件: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多证合一”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6.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报送条件:纳税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 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后再申请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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