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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内资企业自营出口发票的开具与申报

09-27 出口发票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2111304405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内资企业自营出口发票的开具与申报

内容:

请问一下: 1、内资企业首次自营出口,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是选择“0”还是其他?备注栏除填写合同号、报关单号、贸易方式、外币金额外,还在其他要填写吗? 2、由于有内销与外销产品,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表格应如何填写及申报?

咨询人:

邓笑珊

咨询时间:

2022-09-21 11: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26 16:1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本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10栏“免税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

出口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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