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待售房源房产税问题

黑龙江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待售房源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待售房源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09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按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待售房源不征房产税。如果将待售房源出租,出租到期后仍然待售,请问应如何计征房产税?是只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