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0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屠宰生猪、销售生鲜猪肉,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的理解正确吗?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宰杀属于畜禽类初加工中肉类初加工范围;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