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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所得税问题

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0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屠宰生猪、销售生鲜猪肉,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的理解正确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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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宰杀属于畜禽类初加工中肉类初加工范围;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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