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王朝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农业企业税制改革的建议》(第0029号)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将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在内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免征增值税。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含大豆)免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等。
上述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扩大了企业盈利空间,支持农业企业快速发展。具体到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内部增值税计算复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标准过于简单,建议科学制定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划分标准问题。
初加工农产品在税收方面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具体的适用范围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外,还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等规定。从文件发布时间来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于1995年制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于2008年制定,政策发布时间较为久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个别注释可能已不适应目前农业发展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有修订完善的意向,2017年曾向各省国税机关征求意见,我局专门对此问题开展了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向税务总局报送了相关建议,此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
二、关于初加工农产品增值税征收难度较大,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较高,建议将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在我省全部执行核定扣除问题。
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政策,行业税收管理难度较大是全国存在的共性问题,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增值税“高征低扣”现象客观存在,对此国家政策方面也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尽量缩小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增值税“高征低扣”的差距,在降低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给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保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0%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百分点,按照12%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是积极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对酒及酒精业、乳制品制造业、植物油加工业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2013年,授权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我局会同省财政厅陆续在我省淀粉及淀粉制品业、坚果加工业、皮革鞣制加工和毛皮鞣制加工行业推进了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我局已商省财政厅,计划在我省谷物磨制行业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鉴于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行业众多,类型各异,一次性全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存在一定难度,我局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三、关于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分层次、分几段逐步实现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零税率问题。
除特别情况外,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以下政府及国税部门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密切关注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根据实际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问题及建议,尽最大可能争取得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支持,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衷心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