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问题解答
来源:大庆税务
日期:2020.12.9
税务行政处罚问题解答(一)
1.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后,经过多长时间未被发现,税务机关就不再处罚?
答:对于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计算方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当前我市税务机关执行的裁量基准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税务机关执行全省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省现行裁量基准文件依据为《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税公告2018年第3号),该文件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处罚问题解答(二)
1.什么是“首违不罚”?
答:“首违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任何税收违法行为都适用“首违不罚”吗?
答:不是的,首违不罚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是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三是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否则,不能适用首违不罚。
3.关于“首违”,我市税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税务机关按照全省税务系统统一规定,“首次”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第一次发生某类违法行为;“再次”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对于不同种类的税收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税务行政处罚问题解答(三)
1. 纳税人在行政处罚过程陈述申辩会不会加重处罚?
答: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为不视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需要另行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吗?
答:不需要,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纳税信用等级对行政处罚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