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税号错误,无法认证,购买方不退回抵扣联和发票联,销售方应该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20-12-10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在6月份给客户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税号错误,现在是12月份,购买方发现税号有误,无法认证抵扣这份发票,经沟通协商,购买方说,错误发票已入账,不退回抵扣联和发票联,要求我方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37号令第27条,我方必须收回原票。请问在没有收回原发票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谢谢老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0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