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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热线问题选编2019年第12期

热线问题选编2019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19-12-05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1. 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逾期了,该怎么补申报?是否有滞纳金?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各险种滞纳金、罚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全国并无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在社保法框架内予以细化。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地区,电子税务局网报系统也是由各省税务部门自行开发建设。鉴于此,关于缴费人提出的“社保费申报逾期如何网上补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建议请缴费人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情况。

2.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3. 合伙企业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纳税人的确定、所得的分配、优惠的享受、亏损的结转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的文件规定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如果符合规定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4. 何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为异常凭证范围?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5. 如何在ITS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补申报、更正申报?

答:目前,ITS系统开放的面向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业务包括:扣缴客户端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限售股转让代扣代缴申报、经营所得代理申报;WEB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一)扣缴客户端申报、补申报与更正申报

正常申报: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采集完相关信息后,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限售股转让代扣代缴申报功能菜单中进行正常申报。经营所得代理申报可在进入系统上方的【生产经营】模块后,在【预缴纳税申报】菜单中填报数据,然后通过【网上报税】功能进行申报发送。

补申报:逾期未申报需要进行补申报时,在系统首页切换【税款所属月份】到需要补申报的月份,按正常申报的流程进行操作即可。逾期补申报的操作,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扣缴客户端补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时,如果同税款所属年度的后期申报表已申报,客户端不允许再补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成功后,如果发现内容错报或人员漏报,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时,只要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启动更正】按钮,再按正常申报流程操作即可。对于部分情形下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已开通往期更正申报功能。经营所得代理申报只允许更正最后一期的申报表(往期更正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其它申报表在征期结束后的更正申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二)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申报、补申报与更正申报

正常申报:自然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后,可以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通过【申报管理】--【可申报】--选择该报表,进行正常申报。

补申报:逾期未申报需要进行补申报时,企业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可继续通过【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进行申报,申报流程同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完成后若报送的数据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申报管理】--【已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6. 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如何打印报表?

答:由于新版报表内容较多,且填写的项目和金额大小各不相同,无法灵活满足不同场景和要求,因此暂不提供直接打印报表功能,而是采用更为灵活的Excel导出功能。

若您需要打印汇总的报表,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导出申报表”-“标准表样”,选择存放位置导出后打印即可。

若需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7.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如何在扣缴客户端申报?

答:进入软件点击左侧【综合所得申报】:

1、【收入及减除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综合所得各项目的收入及减除项数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企业年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4个项目;

2、【税款计算】:收入及减除中报表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对填写的所有所得项目进行税款计算;

3、【附表填写】:如果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减免税额、免税收入、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则需要填写相应附表;

4、【申报表报送】:点击发送申报,将报表发送即可。

8. 个人所得税如何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里申报?

答:1、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支出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

3、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

4、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扣款,没有税款的就不用操作了。

9. 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选择了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年度中间还可以改成“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1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10.纳税人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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