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防疫捐款个税扣除
内容 我集团的党员通过省国资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捐款,预计后续将获得由省委组织部印制、编号的捐款收据。请问本次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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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NSZX20200800005 提交时间 2020-08-17 17: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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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你集团人员捐赠时,应取得上述票据,可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