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代开发票
内容 个人代开发票,是否可以适用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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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NSZX20201000013 提交时间 2020-09-22 14:24: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按照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仅有对其月或季度营业额的要求,没有对其单位性质或自开票代开发票方面的要求。个人按次代开发票也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但如果月或季度累计代开金额超过规定限额,则不可享受。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9-25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