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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总分机构移交货物自用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移交货物自用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14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总公司建设厂房需要使用混凝土,设在同一市县的分公司有加工混凝土的能力,总公司将水泥运往分公司,分公司将水泥加工成混凝土后运回总公司修建厂房使用。请问该业务中总公司移送水泥及分公司移送混凝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5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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