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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外购赠品作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

外购赠品作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

留言时间:2019-07-09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零售行业百货商场的一般纳税人,我们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赠给顾客的赠品,没办法取得以及确定同行业同类商品的销售价,请问这部分可以以购入价作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计税金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0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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