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商服税费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是原告,被告欠我钱不还,经法院裁定将被告名下的商服拍卖,流拍,法院出具裁决书将商服作价100万判决给我,我持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房照到税务窗口办理过户,被告知要将卖方(即被告)和买方税款全部缴纳才能过户,卖方税率12.5%,买方税率5.05%。
现在被告拒绝配合过户,我只认可缴纳我买方的税款,被告的税款我拒绝缴纳,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没有明确说明税费事宜,税务窗口不同意只缴纳买方税的做法。
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有没有文件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6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房屋所有权转让,买卖双方均有税款涉及,无法单独缴纳一方,因此,具体税款如何缴纳请您双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