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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法院判决的商服税费缴纳问题

法院判决的商服税费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是原告,被告欠我钱不还,经法院裁定将被告名下的商服拍卖,流拍,法院出具裁决书将商服作价100万判决给我,我持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房照到税务窗口办理过户,被告知要将卖方(即被告)和买方税款全部缴纳才能过户,卖方税率12.5%,买方税率5.05%。

现在被告拒绝配合过户,我只认可缴纳我买方的税款,被告的税款我拒绝缴纳,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没有明确说明税费事宜,税务窗口不同意只缴纳买方税的做法。

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有没有文件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6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房屋所有权转让,买卖双方均有税款涉及,无法单独缴纳一方,因此,具体税款如何缴纳请您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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