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药店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加盟药店,公司性质是总部的分公司,但是我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税的,月收入在10万一下,药店人数是4人,资产在10万以下,通知我不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利润的25%缴纳,药店是微利的营业机构,所以国家税务是否对我们这些自负盈亏的加盟店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