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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伤赔款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伤赔款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7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部分员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由劳务公司提供,如发生工伤,劳务公司按国家规定赔偿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赔偿。由于工作的原因,偶尔有些工伤事件发生,我公司会一次性支付额外的工伤赔款给劳务工,请问: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凭劳务工的工伤鉴定、领款签名等,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8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内部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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