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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退休返聘不到起征点的绩效工资扣证个税合法吗?

退休返聘不到起征点的绩效工资扣证个税合法吗?

留言时间:2019-11-24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个税法是国家人大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实施的国法,规定退休费免征,新个税发将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经咨询明确: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医院和税务局对退休返聘不到起征点的绩效工资扣证个税,违不违法?该乍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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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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