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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依法应该按什么征税?

依法应该按什么征税?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退休人员反聘,单位都没给签协议或合同,都是按规则 直接返聘再干到70岁,开绩效工资并有工资表,不到起征点,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是林口税务分局的答复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报酬扣的个税,像这样不是短期个人独立,而与医院已有十多年实质的返聘雇佣关系所开的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吗?有返聘十多年开绩效工资的劳务吗?为啥改成劳务征税?不违法吗?请指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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