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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现金形式差旅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现金形式差旅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每天支付差旅费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应该算是工资形式的补贴吗?如果是的话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吗?


因为我有在一些文章上看到说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类似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想确认一下。多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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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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