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其中,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