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免收的商场摊位租金是否适用免征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商场摊位出租,原来缴纳房产税是按原值从价交纳的。现在疫情期间也对业户(个体工商户)减免了一个月的租金。请问我公司适用房产税减免政策吗?如果不减免房产税但我公司确实减免了业户的租金,这样就加大企业税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我省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支持。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上述纳税人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