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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简易计税36个月

09-30 简易计税36个月 我要评论

简易计税36个月

留言时间:2020-07-27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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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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