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36个月
留言时间:2020-07-27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