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4-16 14:34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0〕2号
XXX:(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0〕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0〕3号)。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你少缴的增值税9706.72元,追缴你少缴的营业税6464.04元,追缴你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08.54元,追缴你少缴的印花税183.70元,追缴你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64971.23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少缴的教育费附加485.12元。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追缴你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23.4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少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延寿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少缴的税款处以罚款共计182134.2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对你向中和镇中和村提供2份假发票(发票代码223001326016,发票号码00004016,金额215468.00元;发票代码2300161320,发票号码02793019,金额311664.00元)的行为,处3万元罚款。
(三)以上款项共计212134.2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延寿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613室领取上述文书书面文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