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后,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07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财税〔2018〕57号执行期限结束后,如何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7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问题,请联系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