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一局公告】《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09:30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1〕14号
依兰县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哈税稽一 通〔202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税稽一 通 〔2021〕 71 号
依兰县XXX(纳税人识别号:2301XXX1344526):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一罚〔2020〕25号),我局依法要求你(单位)依法缴纳下列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处应补缴2014年度至2017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款870978.21元一倍罚款870978.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903.03元一倍罚款4903.03元;资源税税款111274.88元一倍罚款111274.88元;印花税税款3432.11元一倍罚款3432.11元;合计罚款990588.2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