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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3号公告。企业在符合公告内容的情况下,连续十二个月不生产但是跨年。在申请退税的时候,可以申请连续十二个月不生产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吗?还是说只能按照自然年整年退税?比如企业2019年2月份停产,2020年12月份生产。这种情况下,超过连续十二个月停产。复核退税条件吗?如果符合退税条件,退税的时间段应该从哪个月份开始到哪个月份结束?谢谢

附件

政策依据.docx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跟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条第七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20%),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0%)。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20%)。

     2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同时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因此,需要由主管税务局确定困难减免具体审批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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