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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

09-30 核定征收印花税 我要评论

核定征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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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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