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事故的损失可否按照《资源税法》“意外事故”减免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1-06-04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采矿企业,因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请问是否可以依据《资源税法》第七条“意外事故”减免?咨询了当地税务局,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应享受减免。请问有什么依据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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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4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上年度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最高累计减征资源税额度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并且不超过五千万元。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