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三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5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17:02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5号
哈尔滨市XXX服装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230XXX1AH6GU4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单位到我局案件审理科领取(地址:道里区友谊路280号609室)。
告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571.62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84号
哈尔滨市XXX服装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230XXXU4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现场检查,你经营场所地共有四个个体工商户经营,分别为哈尔滨市XXX服饰、哈尔滨市XXX服饰店、哈尔滨市XXX服装店及哈尔滨市道里区XXX美甲店。经对上述四个个体工商户经理刘XXX询问了解到,原哈尔滨市XXX商行王XXX于2018年年底将店铺出兑,并提供了出兑协议、出兑金额转账证据、和房主重新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资料。现在经营人也不能联系上原业主王XXX。经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存在检举材料中反映的税收违法问题。但你单位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协议出兑店铺,转让存货、办公用品、网费、供货渠道,共取得800,000元收入,款项已收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3,300.97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31.07元。3.依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少缴教育费附加699.03元。4.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的规定,你单位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66.02元。5.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3号公告)附件一规定,零售贸易繁华专业市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市区为12%。你单位少缴2018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8,211.17元。相关证据:申报情况,出兑协议、银行转账明细、房屋租赁协议、询问笔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3,300.97元,并处少缴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1,650.49元;追缴你单位少缴个人所得税18,211.17元,并处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9,105.59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31.07元,并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815.54元,拟处罚款共计21571.62。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