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三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6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17:03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6号
哈尔滨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XXX19BJ21XD)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1〕5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61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书面文本。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票据入账的465520.00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你单位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55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调整业务招待费,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39.60元,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6755.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6755.96元处50%罚款,即罚款为23377.9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377.9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