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三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1-06-17 09:07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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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7号
哈尔滨XXX软床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2301XXX1AACNE6H)、哈尔滨市道里区XXX家具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2230XXX1BD7A96X)、哈尔滨XXX家居广场XXX家倶店(纳税人识别号:3211021XXX0203282002)、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俱店(纳税人识别号:9223XXX1ABN4Y4M)、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具店(纳税人识别号:3211021XXX03282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到我局领取。
请在2021年7月26日之前,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道里区友谊路280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1〕93号(哈尔滨居然之家爱建店XXX软床经营部)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1〕99 号(哈尔滨市道里区慕思金典家具经销处)
附件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1〕102号(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俱店)
附件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1〕106号(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俱店)
附件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1〕105号(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具店)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93号
哈尔滨居然之家XXX软床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23XXXACNE6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经营期间未按照实际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缴增值税684835.6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576.49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1581.87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4387.91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91214.43元。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你单位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属期少缴的增值税397576.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850.98元、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少缴的个人所得税494255.64元税款,税款已超5年,不再进行处罚。
相关证据:收银明细数据、询问笔录、征管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经营所得少缴的增值税287258.76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143629.38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725.52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10362.76元;少缴的个人所得税396958.78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198479.39元,罚款合计352471.5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99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XXX家具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2230102MA1BD7A96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经营期间未按照实际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缴增值税3131.3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2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3.94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2.63元。少缴个人所得税5384.42元。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相关证据:收银明细数据、询问笔录、征管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处少缴增值税50%罚款1565.68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罚款109.60元、处少缴个人所得税50%罚款2692.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102号
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倶店:(纳税人识别号:3211XXX82002)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2年4月至2017年8月经营期间未按照实际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缴增值税105124.4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09.2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612.75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408.49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18854.52元。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你单位2013年4月至2016年3月属期少缴的增值税101946.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93.08元、2013年度至2015年度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18854.52元税款已超过五年,不再进行处罚。
相关证据:收银明细数据、询问笔录、征管资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处少缴增值税3177.73元50%罚款1588.87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14元50%罚款108.0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106号
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俱店:(纳税人识别号:92230XXXABN4Y4M)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09年7月至2019年4月经营期间未按照实际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缴增值税286031.8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601.8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247.86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165.22元。少缴个人所得税327178.84元。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你单位2010年7月至2016年3月属期少缴的增值税273369.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715.48元、2010年度至2015年度少缴的个人所得税315301.66元税款,已超5年,不再进行处罚。
相关证据:收银明细数据、询问笔录、征管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12622.17元50%罚款6331.08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6.35元50%罚款443.18元、处少缴个人所得税11877.18元50%罚款5938.5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105号
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XXX家具店:(纳税人识别号:3211021XXX3282005)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经营期间未按照实际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缴增值税974.6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8.6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40.84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93.89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738.20元。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你单位2015年10月属期少缴的增值税793.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62元、2015年度少缴的个人所得税439.57元税款,已超过5年,不再进行处罚。
相关证据:收银明细数据、询问笔录、征管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181.50元50%罚款90.76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8.01元50%罚款104.01元、处少缴个人所得税1298.63元50%罚款649.3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