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扣除额的分包界定
回复日期:2019-11-13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七条 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规定,请问下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建筑服务收到货款或者是试验服务、设计服务等都作为分包款进行扣除?
答: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政策解读)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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