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稽送达公告〔2022〕01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2 15:1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固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稽罚〔2022〕2号

淮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6835618)

经我局(所)于2015年7月22日至2021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淮阴经济开发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向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利用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混凝土款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桃李北苑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实际承包施工单位为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你单位混凝土,通过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207290001014207290002500694)和单位员工刘某(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账号6217001290000759506、6236681290000142676)支付货款给你单位员工尹某、范某、金某个人银行账户,共计16617528元。与你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30份(收据盖有你单位财务专用章,有你单位员工尹某、范某签名)对应。尹某、范某收款之后通过你单位的中国银行商户通POS机以消费的方式汇入该POS机绑定的你单位总经理金某中行账户(账号6217866100000909494)15563021.50元(341220元在关联企业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稽查账外经营案件中处理)。

关于你单位利用单位员工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混凝土款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二、五、六和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67793.2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桃李北苑保障房项目部提供的“关于桃李北苑保障房工程混凝土采购情况说明”;

(2)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3)江苏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混凝土的收据及银行交易回执;

(4)江苏名和集团兴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资料;

(5)2015年1月13日该公司财务部长段某的询问(调查)笔录;

(6)江苏名和集团兴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资表;

(7)江苏名和集团兴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中行6217866100000909494账户关联的POS基本情况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偷税,决定处追缴税款567793.27元的0.5倍罚款总计283896.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3,896.6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1月7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