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2]2号
案件名称 建湖县***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向江昌华购买塑料颗粒,接受了卖方提供的由与你单位并无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7年7月份,接受江苏玉成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7611835,开票时间2017年7月17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再生塑料颗粒,金额854358.97元,税额145241.03元,价税合计999600元。 2、2017年8月份,接受江苏立成贸易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8362920,开票时间2017年8月19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再生塑料颗粒,金额961538.46元,税额163461.54元,价税合计1125000元。 2017年8月份,以上两份发票会计记账,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08702.57元。
(二)由于江苏玉成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实际进货情况不符等原因,你单位于2018年5月向江苏玉成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同等金额发票1份,票号28580858,含税价999600元,冲平了与玉成公司的往来。
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建湖县***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803N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803N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孙某某
处罚结果 按偷税金额171634.6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5817.3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1-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