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非 发票
留言时间:2021-08-1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公司竞拍取得某矿区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竞拍人支付出让金之后,还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要求,支付给已经被整治关闭的原采矿权人“整合费”,补偿原采矿权的人员费、环境恢复费等。请问:这个“整合费”我们所得税依据什么扣除,对方是否应开无形资产发票给我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