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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无锡市***电子厂)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无锡市***电子厂)

发布时间:2021-08-24 10:0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查单位无锡市***电子厂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无锡市***电子厂.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2021) 133 号

无锡市***电子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24C) :

对你(单位) (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祁桐路)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 年9 月30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 你单位接受深圳市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2015 年9 月18 日开具的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 ,发票号码01947016-01947017 , 01947045 ,发票金额合计11111 1. 11 元,税额合计18888.89 元,价税合计130000 元。于2015 年9 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18888.89 元D 经查,你单位与深圳市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未有业务往来,该单位取得的3 张发票为第三方发票0(2) 你单位2017 年6 月申报进项转出的增值税29059.82 元,于2017 年7 月24 日上解增值税税款2853 1. 14 元,但未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违法事实(1) 应追缴的增值税18888.89 元处l 倍罚款,计18888.89 元。拟对违法事实(2) 你单位自行进项转出后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97. 18 元处60%罚款计1198.3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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