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5%差额征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假如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包括5%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服务,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那么这部分差额征收的劳务派遣服务是按照差额计入该标准还是全额计入该标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