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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2-12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100万元。现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后A自然人股东持股4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200万元。请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多少?

2、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100万元。现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元转增为B的资本,转增后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200万元。请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3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属于上述情况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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