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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旅游住宿星际酒店住宿业,适用免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09-29 住宿适用免税增值税 我要评论

旅游住宿星际酒店住宿业,适用免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2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 我公司为生活服务业下属的星级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新冠疫情期间,看到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9/10号公告,其中提到从2020.01.01日开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优惠,1月份,我们开给客人的发票比较分散,没办法在疫情结束一个月内收回并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那这样子1月份我们就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对吗?

2. 同样的情形,我们收回多少专票,红冲之后,重新开具的免税的普票,那我们会同时存在免税的收入和无法收回的开具专票的收入,申报的时候,是否允许存在免税收入和含税收入同时存在?

3. 我公司同时向住店客人提供销售黑色袜子(月收入约300元左右),税率我们定义为13%,这部分收入,为免税还是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4. 我公司同时还有留抵税额,目前已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大于销项税额的,同时,我们还适用于2019年第20号公告,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该政策要求连续不间断的两个季度内,增量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要大于50万;目前从2019.10月至2020.3月这六个月期间,我们希望是符合政策,那么问题来了,我们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政策和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吗?

5. 如果执行免税收入的政策,我们是否要将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从而不得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2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满足上述要求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若您存在不符合上述1情况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则会存在免征和应征增值税情况。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因此,赠送的袜子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4、根据财税【2016】36号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若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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